4月2日,记者从市住建局(人防办)获悉,我市已于4月1日正式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全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前置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环节,交存方式为业主自行交存,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非单一产权的物业,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其业主都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非单一产权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须遵循“分户办理、自行交存”原则,由物业购买人自行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禁止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通知》明确,我市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由此前的办理不动产权证环节提前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环节。
当物业购买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含保障性住房购房协议、拆迁安置房安置协议、联合建房协议等)时,应持《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到归集窗口或银行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对未售出或开发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业主按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其物业出售后,可向购买人转让所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通知》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先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签订《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承诺书》,然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建设单位如擅自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将吊销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房屋竣工验收备案。
在《通知》施行前已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通知》施行之日起30日内及时将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转存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预期未转存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文章转载《邵阳日报》